安丽律师亲办案例
无理索赔二次治疗费用终败诉
来源:安丽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12-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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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情简介】 原告自然人。 被告自然人。委托代理人安丽,宁夏维誉律师事务所律师。 原、被告系邻居关系。2010年6月25日,因原告的丈夫向被告索要欠款、被告又向原告丈夫索要手机而导致双方发生争执,被人拉开。第二日13时许,原、被告又发生争吵、辱骂并相互撕拉,被告用手向原告左脸部扇了一记耳光,双方便撕打在一起。在撕打的过程中,被告用手抓住原告的脸,被原告将其手指咬破,原告感觉右腿疼痛,倒在地上,被告见状报警。后原告先后到银川国龙医院、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、胡氏中医骨伤诊所、永宁县人民医院进行门诊治疗。被诊断为:左耳感音神经性耳聋、右膝外侧半月板损伤。原告经宁夏正泰司法鉴定所鉴定:1、右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致部分功能丧失属10级伤残;2、颞颌关节损伤致轻度张口受限属10级伤残。原告于2011年6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,法院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判决,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残疾赔偿金、被抚养人生活费、交通费、鉴定费,共计3.5万元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,且被告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。 2012年5月28日,原告再次起诉被告称,2010年6月25日,双方因索要欠款发生争吵,第二天又发生了争吵,被告将我打伤。现在我二次治疗结束,要求:1、被告赔偿我经济损伤共计52681.12元,其中医疗费32268.32元,误工费17001.40元,护理费1911.40元,营养费1500元;2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 被告接到法院送达的诉状副本、开庭传票后找到***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,后经指派笔者作为被告援助律师代为应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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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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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安丽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宁夏维誉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6401*********3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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